恶性竞争又称过度竞争(Excessivecompetition),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式竞争”、“毁灭性竞争”或“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我国则有人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广告战等现象。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的行业多是进入门槛低、生产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不强同时需求又巨大的行业。
贝恩从哈佛学派S—C—P模式的经验研究出发,认为过度竞争是非集中型市场结构特有的现象,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1)产品价格长期处于平均成本之下,从而企业只得到远低于正常水平的利润;(2)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3)对经济周期反映迟钝。
在中国,恶性竞争不仅指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服务,也包括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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